005

小都
高雄縣&桃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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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,欠稅移送強制執行超過5年沒還,就可以一筆勾銷。因此初估有1千8百多億的欠稅,在101年3月以後,都可以不用還。
財政部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要求下,不得已公布了欠稅大戶名單,針對個人欠稅1千萬以上、企業欠稅5千萬以上的名單公布在網站上,但卻是百般保護,因為欠稅既沒有總歸戶,也只公布7天,公告7天之後就會撤掉公布。財政部表示,「因為公布欠稅名單,可能會影響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,這樣不太好。」財政部對於欠錢不還的人,可說是「貼心」入微!
財政部長李述德今(5)日在回答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詢時表示,新舊欠稅總計有3千多億,日前公布欠稅大戶積欠金額是1,308億,但即將在民國101年3月一筆勾銷的欠稅,有1千8百多億。
李述德並指出,新舊欠稅3千多億看起來很多,但其實是多年累積下來的,每年新增欠稅比率大約是4.14%,表示政府可以收到的稅款還有95%以上,所以欠稅情況並沒有很嚴重。
李述德也強調,財政部跟行政執行署都很努力清理欠稅,新舊欠稅總金額有3千多億,可以分兩大類,一類是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追討的欠稅,約有2千億;另一類則是還在調查中的欠稅,有1千多億。
給欠稅納稅義務人「大赦」的條款,是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,明定: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,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,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,不再執行。也就是說,依法在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的欠稅案件,只要欠稅人有辦法拖到101年3月4日以前不還,那筆欠稅就一筆勾銷、不用還了。
同時,依據同法新增第23條第4項條文規定,修法後(96年3月5日)新發生的欠稅案件執行期間,加計稅捐機關徵收期間5年,最長15年,逾期也不得再執行,即可還給欠稅人「自由」、「清白」之身。
新聞
我不懂整篇文意思
意思是96年後欠稅.只要逃過5年.就可以不用繳?
我們乖乖繳稅都是呆子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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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6 09:08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368

左手阿義
彰化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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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18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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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表示,「因為公布欠稅名單,可能會影響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,這樣不太好。」財政部對於欠錢不還的人,可說是「貼心」入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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幹...難怪有錢的會越有錢.....真的是爛政府!!都可以欠稅5年了~~還在管他資金調度~~那些人是腦殘喔!!
 
路遙知馬力....日久見人心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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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6 09:35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1962
學習
台灣台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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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62
註冊 09 12/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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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我們這種每年乖乖繳稅金的人都是白癡 現在的法律真的都是在保戶有錢人拉 平民老白姓真的是能少一事就少一事吧@@悲哀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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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6 10:26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1849
爽爽的佑
新北中和區
會員
文章數 4838
註冊 06 08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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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辦法 老百姓欠錢 沒多久就會收到 強制執行單!!
大老闆就是有差!! 政府也怕它倒 一倒就會有一堆人跑來總統府抗議了!!
   物流美色 唯獨有我 金錢隨伺 隨時出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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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6 10:58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745

小潘
台北縣樹林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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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6188
註冊 02 02/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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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活不到100歲的傳聞快實現了>_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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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7 12:05a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016

明
台北市.花蓮
會員
文章數 2929
註冊 02 02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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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消息是真的嗎? 我只知道罰單後5年內不執行,就不能再執行了. 一般欠稅應該不行吧,不然公義何在??
   
min__紫藍馬 最原廠ㄉ設定車 我ㄉ2部霹靂馬 http://photo.pchome.com.tw/a118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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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7 11:13a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1209

小琦
台北市吉林路.新竹.永和
討論區板主
文章數 10884
註冊 03 10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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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是財團與政客之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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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7 11:22a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1600

Slugger
台北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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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114
註冊 05 06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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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年3月5日前,國稅局已開始”追討”, 但若在101年3月4日前沒追回來的,恭喜,不用還了。 96年3月5日後的欠稅,國稅局可以追15年,超過15年,恭喜,也不用還了。
目前民法的規定好像也是15年 所以欠人家錢的(一般民間債務)只要能”逃”15年“法律”上就沒有債務了 所以不久前有個豬哥亮的”債權人”馬上跳出來”捍衛”自己的權益(因為15年快到了)就是這個道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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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8 12:35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1363
1363
新北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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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2809
註冊 04 04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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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欠人家錢的(一般民間債務)只要能”逃”15年“法律”上就沒有債務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雖然債權人的請求權消滅,
債務仍然存在,
有良心的債務人還是可以還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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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9 07:31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406

ㄚ寬
新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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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1635
註冊 02 09/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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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兄
債權人的請求權沒有消滅喔!!
是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消滅...這是抗辯權
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權消滅(清償或拋棄債權)
那債務人還錢的話....原債權人反變成不當得利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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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9 10:24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
1363
1363
新北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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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數 2809
註冊 04 04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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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寬兄指正!
債權係請求權基礎和請求權是兩碼子事~~~
民法第125 條(一般時效期間) 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
85年台上字第389號判例要旨: 按消滅時效完成,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,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 ,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。
53年台上字第1391號判例要旨: 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,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(民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),故時效期間僅有較十五年為短者,而無超過十五年者,至 於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,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,債權人仍得 就其抵押物、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,同法第八百八十條,係抵押權 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,均非謂有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,其時效期間較 十五年為長。
1363 於 10 05/09 11:04pm 編輯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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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05/09 10:54pm 悄悄話 Email 引用 ^ |